从事“电诈活动”或将记入信用记录

2022-08-31 09:22

  8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在京开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等多件法律草案提请会议审议。

 
  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或将记入信用记录并惩戒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三审稿8月3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草案三审稿规定,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有关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规定了具体惩戒措施。同时,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
 
  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惩处力度,在刑法作出刑事责任规定的同时,就行政处罚作出专门规定,并进一步明确承担民事责任和纳入信用记录。例如,草案规定组织、策划、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可预防性的犯罪,宣传教育预警十分重要。对此,草案三审稿在宣传教育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让反电信网络诈骗从“亡羊补牢”变为“未雨绸缪”。
 
  草案规定,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明确有关行业企业对本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规定对公众举报电信网络诈骗的奖励制度。
 
  授权野生动物保护
 
  主管部门制定放生具体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8月3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放生的具体办法。
 
  修订草案二审稿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不仅是着眼于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修订草案二审稿还针对民众反应强烈的野生动物致害等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部署。例如增加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种群调控、建设隔离防护设施等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危害。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野生动物逃逸和伤人问题,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生态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修订草案二审稿还明确,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应急救助范围,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修订草案二审稿同时明确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管理,对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行备案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
 
  明确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8月30日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三审稿围绕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和生产经营者责任等方面作出修改和完善。
 
  为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修订草案三审稿提出,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同时,还应当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约谈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同时,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明确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为规范有关部门的履职行为,加强“双随机”抽查监管,提高执法效能,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时,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明确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同时,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修订草案三审稿还明确了在承诺达标合格证中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同时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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