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份 崇州法院发出“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
日期:01-04 来源:未知今年1月1日,崇州法院发出全国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2023)川0184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继续泄露、传播申请人陈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陈某(女、未成年人)系在校学生,与李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分手后,李某多次通过自己的抖音、快手账户发布涉及陈某就读学校、生活照片、恋爱经过、堕胎等隐私信息,并对陈某进行侮辱,引发陈某周围同学、老师的议论,致使陈某名誉受损。陈某不堪压力不愿前往学校学习,并长期失眠,甚至产生了自残等行为。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崇州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崇州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李某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支付陈某精神损害赔偿。双方均服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崇州法院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陈某的权益保护,在庭审中对李某进行了法庭教育。该案审结后,邀请心理医生对陈某进行心理干预。
此后,陈某向崇州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崇州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曾有纠缠、骚扰陈某的行为,曾有泄露、传播陈某个人隐私及信息的行为,陈某面临上述侵害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作出裁定:禁止李某继续纠缠、骚扰陈某,妨碍陈某的正常生活、学习;禁止李某泄露、传播陈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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