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企业“不能说的秘密”,员工跳槽成商业泄密风险点

日期:06-28 来源:未知

 员工在掌握了公司的关键信息后另起炉灶,设立同类型公司,成为“老东家”的竞争对手;不法企业以高薪为诱饵,招募权利人软件开发人员,窃取其源代码用于自己的系统开发及商业运营;员工跳槽后拿走原单位的3D打印材料技术文件,导致原单位商业秘密泄露……这是市场监管总局今天发布的一批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随着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但员工跳槽导致的商业秘密外泄始终是主要风险点。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布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主要是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企业自我保护、合规经营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良好氛围。

  另起炉灶成“老东家”竞争对手

  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权利人)的前员工彭某某、冯某某与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但彭某某在离职后成立主营业务与权利人一致的广州市格霖体育休闲运动有限公司(当事人)。

  冯某某离职前从权利人保密系统中发送了来自数十个国家的1000多个客户信息资料至当事人处,随后到当事人处任职。当事人使用该客户信息进行气模制品交易,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权利人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借助办案机关第一现场全盘镜像固定的海量证据,成功获赔30万元。

  另外,除已查明交易外,办案机关发现该当事人存在大量金额巨大的合同和订单文件,经利润审计并提请检察机关核审,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356.92元,处罚款15万元。

  以高薪为诱饵诱导“内鬼泄密”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权利人)前高管刘某某,离职前指使员工获得公司全房通系统软件源代码,离职后收购重庆趣房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并招募权利人软件开发人员,违反保密协议或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在明知该源代码属于权利人技术秘密的情况下,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技术秘密用于同类型软件系统的开发及运营。

  当事人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

  “在数字经济时代,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已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代表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通常企业都会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但‘内鬼泄密’情况却时有发生。不法企业以高薪为诱饵,招募权利人软件开发人员,窃取其源代码用于自己的系统开发及商业运营,从而给权利人带来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严重阻碍企业创新发展。”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负责人说。

  员工跳槽导致商业秘密外泄

  苏州复丝络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当事人)的隐名股东赵某、蒋某,原为苏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权利人)的员工,在职期间以委托他人代持股份形式注册成立同业竞争公司苏州复丝络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并在离职后实际管理运营。

  当事人于2021年5月开始生产3D打印材料。2022年2月,权利人举报其原员工赵某、蒋某未经许可携带公司3D打印技术秘密资料离职,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了赵某和蒋某擅自从权利人处带出的3D打印材料技术文件。

  经苏州大学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鉴定,当事人生产的3D打印材料中有20款产品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点相同或实质相同。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合计160321.25元,违法所得24104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24104元,处罚款60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负责人表示,保护商业秘密,企业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员工入职离职管理,强化员工的保密意识。一旦发现商业秘密泄露,及时启动维权机制,最大限度减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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