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被收养未成年人?代表建议建立收养后跟踪监督机制
日期:05-26 来源:未知民间收养、非法收养问题一直受到人们关注。长期研究此问题的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的《收养法》门槛过高,民法典草案放宽了被收养人年龄、引入了对收养人的评估制度。
方燕此前一直呼吁,为避免出现收养人侵害被收养人的情况,应建立收养后跟踪监督机制。如今她的建议陆续得到采纳,被吸收进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中。
目前,民法典草案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方燕认为,这有助于符合收养条件的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但是,建立收养后的跟踪监督制度是当务之急。
建立收养关系后,应当由专门的机构对孩子的生活情况进行长期跟踪,定期到收养家庭了解收养孩童情况、询问孩子的意愿。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以及派出所可以承担起最直接的监督职责。
方燕还建议,应建立举报通道,一旦发现孩子遭虐待、侵害等不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的情况,由主管机关暂停收养,将被收养人与收养家庭隔离。
方燕认为,非法收养的存在,一部分原因是现行收养门槛过高。身为人大代表,方燕经常收到一些群众发来的有关收养问题的信件、电子邮件、电话,其中就有人反映收养门槛过高,导致无法实现合法收养。
一位来自内蒙古的妈妈曾向方燕反映,她准备收养一个未婚女性生下的孩子,但是在给孩子上户口时,当地派出所要求孩子亲生父母共同签署送养协议。
问题在于,孩子的亲生母亲并不知道孩子的生父是谁。到现在,孩子的户口还没有办好。方燕调研发现,现实中类似这位未婚生子又无法找到孩子生父的女性有一定数量,由于无力抚养或其他原因需要送养孩子,“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会出现民间送养、非法送养,甚至遗弃”。
“现在民法典草案就有了一个很好的改变。”方燕介绍,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在方燕看来,当前民法典草案关于收养的规定中还有待完善之处。方燕提出,草案规定被收养的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或养母的姓,也可以保留原有的姓。但是,有一个细节:没有考虑到孩子的民族。
方燕遇到过类似情况,有的被收养孩子与收养人是不同民族。在上户口的时候问题就出现了:写哪个民族?这涉及到以后是否能对孩子收养事实保密。
方燕建议,应该给他们一个选择权。“收养过程是一个特别细的工作。”方燕说,今后还会建议在民法典规定的原则下,需要对收养制度进一步的细化,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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